(2015)湖安递商初字第64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陈玲俐与沈明鑫、李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玲俐,沈明鑫,李鸣,陈丰萍,申屠洪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安递商初字第649号原告:陈玲俐,女,1969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吉县。委托代理人:陈宏彪、董纯瑕,浙江浦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明鑫,男,1958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吉县。被告:李鸣,男,1976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吉县。被告:陈丰萍,女,1975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吉县。被告:申屠洪敏,男,1978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吉县。原告陈玲俐与被告沈明鑫、李鸣、陈丰萍、申屠洪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王笑独任审判。现原告陈玲俐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系自由处分其诉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玲俐撤回对被告沈明鑫、李鸣、陈丰萍、申屠洪敏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25元(已减半),由原告陈玲俐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笑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罗维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