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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9刑更105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付涛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泰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9刑更105号罪犯付涛,男。现在泰安监狱服刑。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于二OO七年七月五日以(2007)钢刑初字第83号刑事判决,以盗窃罪判处付涛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0元;以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付涛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0元。山东省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OO七年十月十七日以(2007)莱中刑终字第30号刑事判决,维持对原审被告人付涛盗窃罪的定罪量刑,撤销对原审被告人付涛破坏电力设备罪的定罪量刑;以盗窃罪判处原审被告人付涛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0元(刑期自2006年12月6日起至2019年12月5日止)。2007年11月26日起入监执行。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O一一年十二月一日以(2011)泰刑执字第979号刑事裁定,裁定对罪犯付涛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的刑罚执行。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O一四年十二月一日以(2014)泰刑执字第1116号刑事裁定,裁定对罪犯付涛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的刑罚执行,刑期自2006年12月6日起至2017年3月5日止。执行机关山东省泰安监狱于2016年1月11日提出假释建议,报请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提讯罪犯付涛,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呈报:该犯自服刑改造以来,能够做到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教育;严格遵守各项监规纪律,积极靠拢政府;认真参加三项学习,并取得较好成绩;劳动中积极肯干,认真负责,圆满完成了政府交给的各项任务;截止到2015年10月份,该犯现有考核积分67.9分,兑现记功奖励一次、表扬奖励一次、嘉奖奖励一次,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没有再犯罪危险。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出具的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认罪悔罪书、学习教育档案、年度评估表、罪犯计分考核审核表、提请假释建议书、检察意见书、社区矫正机构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书等证据予以证实。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执行机关呈报一致,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付涛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受到记功、表扬、嘉奖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其所居住社区同意接收,予以矫正,符合假释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及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付涛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从假释之日起计算,至2017年3月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毕经纶审 判 员  罗 斌代理审判员  井 慧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高 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