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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182民初3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张齐鹏与王开阳、陈梦慧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齐鹏,王开阳,陈梦慧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鄂1182民初32号原告:张齐鹏,个体户。被告:王开阳,经商。被告:陈梦慧,职员。原告张齐鹏与被告王开阳、陈梦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苏玉广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姜亚群、明先红参加的合议庭,于2016年1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齐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开阳、陈梦慧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齐鹏诉称:王开阳、陈梦慧因缺乏资金在张齐鹏处借款55000元,后张齐鹏多次讨要,王开阳、陈梦慧于2015年11月2日出具借条一份,约定了还款时间。逾期后,其多次找王开阳、陈梦慧讨款未果,故起诉要求王开阳、陈梦慧偿还借款55000元。原告张齐鹏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供了2015年11月2日王开阳、陈梦慧出具的借条一份,拟证明王开阳、陈梦慧借款55000元的事实。被告王开阳、陈梦慧未作答辩,亦未提供证据。经庭审审核,本院认为,原告张齐鹏提供的证据,经与原件核对无异,且系书证,能够客观、真实证明其证明目的,本院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王开阳、陈梦慧因缺乏资金向张齐鹏借款55000元,后张齐鹏多次讨要,王开阳、陈梦慧出具借条一份,载明:“借条借到张齐鹏现金伍万伍仟元整小写(55000)陈梦慧、王开阳2015.11.2”。借条出具后张齐鹏多次讨要未果,遂于2016年1月5日具状起诉,要求王开阳、陈梦慧偿还借款55000元。本院认为:被告王开阳、陈梦慧在原告张齐鹏处借款55000元,有二被告在借款时出具的借条予以证实,故对原告张齐鹏要求被告王开阳、陈梦慧偿还借款550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王开阳、陈梦慧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返还原告张齐鹏借款55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75元,由被告王开阳、陈梦慧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苏玉广审判员  姜亚群审判员  明先红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蔡 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