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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06民初字第77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沈阳豪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徐绪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沈阳豪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徐绪浩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全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6民初字第771号原告:沈阳豪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齐贤南街162号法定代表人:杨军,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佟波,系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徐绪浩,男,1971年03月03日生,汉族,住址沈阳市铁西区北三东路本院于2016年1月1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沈阳豪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徐绪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2016年2月1日原告以需进一步搜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其不违法律规定,予以准予。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沈阳豪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伟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李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