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越袍商初字第946-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05
案件名称
常州市南方驱动技术有限公司与重集团绍兴重型机床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州市南方驱动技术有限公司,重集团绍兴重型机床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越袍商初字第946-1号原告常州市南方驱动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曹劲光。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冯玉华、朱瑞英。被告一重集团绍兴重型机床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生富。本院在审理原告常州市南方驱动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一重集团绍兴重型机床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州市南方驱动技术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一重集团绍兴重型机床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87元,财产保全费1570元,合计3757元,由原告常州市南方驱动技术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潘佳明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杨金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