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8刑更365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梁家文故意伤害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8刑更365号罪犯梁家文,捕前职业农民。现在广西平南监狱服刑。广西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28日作出(2013)玉中刑一初字第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梁家文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连带赔偿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146000元(已赔付),刑期自2012年7月22日起至2016年7月21日止,2014年4月1日送广西平南监狱服刑。平南监狱于2016年1月1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平南监狱认为,罪犯梁家文在近期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并提交了提请减刑建议书、生效判决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计分考核手册、罪犯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经审理查明,罪犯梁家文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7月至2015年10月,累计奖励分42.15分。上述事实,有平南监狱提供的生效判决书、罪犯减刑审核表、减刑评审记录、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计分考核手册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梁家文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对于平南监狱提请对罪犯梁家文减刑六个月的建议,根据该犯改造表现以及剩余刑期等综合考虑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梁家文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十五日(减刑后刑期至2016年2月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德升审判员 陈香妙审判员 黄裕和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杨银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