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002执异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案外人寇柯与河南鼎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行裁定书
法院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鼎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002执异9号案外人寇柯,女,汉族,1977年3月27日生,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申请执行人河南鼎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俊恒,任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董宏波,河南君志合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河南鼎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薛根坡、赵金亭、赵俊江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寇柯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认为他是位于许昌市新天地丽景苑小区10号楼2单元5层西户房屋、储藏室及车库的实际所有权人,请求立即停止对该房屋的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河南鼎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认为:1、案外人与被执行人离婚是虚假离婚。2、薛根坡与我们存在借贷关系的时候,案外人与薛根坡在查封的房屋内居住,这个房产仍然是属于双方名下,没有实际分配,因此该房产应当作为执行标的物。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异议人申请。查明,2003年5月,寇轲与薛根坡登记结婚,2007年9月19日二人协议离婚。经本院(2009)魏民一初字第277号民事调解书确认,离婚财产分割,位于许昌市新天地丽景苑小区10号楼2单元5层西户149.36平方米房屋、10号楼南排东第3间17.36平方米储藏室及10号楼北排东起第3间28.96平方米车库归寇轲所有。2011年2月23日,薛根坡借李桂兰14万元。逾期未付,担保人河南鼎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其偿付后,依法起诉追偿。2014年9月10日,本院依法查封了上述房产。本院认为,许昌市新天地丽景苑小区10号楼2单元5层西户149.36平方米房屋、10号楼南排东第3间17.36平方米储藏室及10号楼北排东起第3间28.96平方米车库在本院查封之前已生效法律文书已确认归案外人寇轲。寇轲对该房产的权益具有排除本案执行的效力。寇轲所提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对许昌市新天地丽景苑小区10号楼2单元5层西户149.36平方米房屋、10号楼南排东第3间17.36平方米储藏室及10号楼北排东起第3间28.96平方米车库的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提起诉讼。。执 行 员 海明才人民陪审员 李献甫人民陪审员 张建中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韩方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