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2401执12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吴怀玉与邵利君、张素梅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怀玉,邵利君,张素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2401执123号申请执行人:吴怀玉,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张文军,男,吉林平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邵利君,男,汉族。被执行人:张素梅,女,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延中民四终字第304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邵利君、张素梅送达立案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邵利君、张素梅在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五日内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邵利君、张素梅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邵利君在银行有存款可供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七十条,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邵利君在交通银行账户存款的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冻结期限届满前申请人未申请法院延长期限的,冻结效力消灭,责任由申请人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金光锡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金梅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