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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111执16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严帅与徐卿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严帅,徐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111执166号申请执行人严帅。被执行人徐卿。申请执行人严帅与被执行人徐卿民间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润金民初字第5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执行人徐卿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严帅借款30.2万元。案件受理费583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6430元,由被告负担。此款申请人已预交本院,故被执行人应将所负担的诉讼费用连同上述款项一并给付原告。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严帅向本院表示,申请执行人严帅与被执行人徐卿家人就执行事宜已达成一致,无需法院执行,故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并申请法院裁定终结执行。本院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严帅向本院表示,申请执行人严帅与被执行人徐卿家人就执行事宜已达成一致,无需法院执行,故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并申请法院裁定终结执行,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润金民初字第5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汪 鹏审判员 谢春雨审判员 单立新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吴 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