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6刑更第10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张亦强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河源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亦强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6刑更第101号罪犯张亦强,男,汉族,出生地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河源监狱服刑。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4日作出(2011)惠博法刑二初字第15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亦强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1年11月2日作出(2011)惠中法刑二终字第116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张亦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6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期执行至2020年11月15日。执行机关广东省河源监狱因罪犯张亦强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于2016年1月22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张亦强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嘉奖21次;2014年7月获得表扬;2015年3月获得表扬;2015年11月获得表扬;2015年11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罪犯张亦强未缴纳罚金,有困难证明。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张亦强悔改表现突出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亦强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执行至2020年2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丽梅审 判 员 雷志平代理审判员 谢雄伟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李斯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