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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04执0009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季福收诉朱义、田莉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季福收,朱义,田莉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04执00097号申请执行人季福收,男,1962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朱义,男,1958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田莉敏,女,1968年1月15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硚口民一初字第0091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朱义、田莉敏3日内履行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朱义、田莉敏的银行存款22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游向东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文新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