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平法执字第416—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XX平与李加银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平,李家(加)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平法执字第416—1号申请执行人XX平,女,1988年5月18日生,汉族,农民,住信阳市平桥区。被执行人李家(加)银,男,1963年11月22日生,汉族,农民,住信阳市平桥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平民初字第98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0月29日向被执行人李家(加)银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李家(加)银银行存款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方斌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张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