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25民初36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高强与吕建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强,吕建民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25民初366号原告高强。被告吕建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强与被告吕建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强于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邮寄费40元,由原告高强负担。代理审判员 祁昕光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王 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