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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25民初36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高强与吕建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强,吕建民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25民初366号原告高强。被告吕建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强与被告吕建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强于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邮寄费40元,由原告高强负担。代理审判员  祁昕光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王 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