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402执恢65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荆一鸣与咸阳市秦都区钓台街道办事处资村第一村民小组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荆一鸣,咸阳市秦都区钓台街道办事处资村第一村民小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02执恢65号申请执行人荆一鸣,男。法定代理人荆武毅,男。被执行人咸阳市秦都区钓台街道办事处资村第一村民小组。负责人荆顺利,系该组组长。荆一鸣与咸阳市秦都区钓台街道办事处资村第一村民小组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0)咸秦民初字第0124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判令:咸阳市秦都区钓台街道办事处资村第一村民小组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荆一鸣征地补偿款人民币3020元整。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咸阳市秦都区钓台街道办事处资村第一村民小组承担。本案执行费50元。本案现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2010)咸秦民初字第01246号民事判决书、(2016)陕0402执恢65号案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养荣审判员 刘 江审判员 郭云鹏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王军战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