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刑更805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6-11
案件名称
罪犯谷开峰减刑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刑更805号罪犯谷开峰,男,汉族,初中文化,1985年2月15日出生于江苏省涟水县,现在江苏省龙潭监狱服刑。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10日作出(2012)皋刑二初字第006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谷开峰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刑期至2023年1月1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14年1月20日作出(2013)宁刑执字第12140号刑事裁定,对罪犯谷开峰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2022年5月1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执行机关江苏省龙潭监狱于2015年12月8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龙潭监狱以罪犯谷开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经审理查明,2014年以来,罪犯谷开峰在服刑期间曾受到一次监狱表扬,一次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该犯在服刑期间已履行财产刑。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如皋市人民法院出具缴款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谷开峰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因该犯系暴力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人身危险性较大,应当从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谷开峰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至2021年6月1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立龙代理审判员 徐声宇代理审判员 谢宇飞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杨 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