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026刑初15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何某赌博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文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刑事��决书(2016)冀1026刑初15号公诉机关文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何某,又名华子、小四川,农民。2014年11月18日因涉嫌犯赌博罪被文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11月11日被文安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文安县人民检察院以文安县院公诉刑诉(2016)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某犯赌博罪,于2016年1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文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秀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文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5月14日至15日凌晨,被告人何某伙同王某甲(已判刑)以营利为目的,组织刘某、赵某、陈某等多人在文安县北环路拳都搏击俱乐部赌博,抽头渔利14000元。2014年11月18日,被告人何某主动到文安县公安局投案。上述事实,被告人何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的被告人何某的供述,同案犯王某甲的供述,证人刘某、曹某、石某、刁某、赵某、陈某、刘某甲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文安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出具的到案经过,本院(2014)文刑初字第262号刑事判决书,被告人何某的身份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文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何某与他人共同故意犯罪;其在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何某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代理审判员 王丹旭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郭振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