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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121民初37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8-03-10

案件名称

叶志春与程晓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志春,程晓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121民初376号原告:叶志春,男,1981年4月5日出生,汉族,经商,住浙江省青田县。被告:程晓峰,男,1977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经商,住浙江省青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叶志春与被告程晓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叶志春在接到本院受理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不交纳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赵旭妙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代书 记员  金翡妃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