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河民初字第89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东营瑞源劳务工程有限公司诉高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营瑞源劳务工程有限公司,高某某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河民初字第899号原告:东营瑞源劳务工程有限公司,驻东营市河口区新户镇新兴村。法定代表人:于学廷,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海岩,男,汉族,东营河口新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现住东营市河口区。被告:高某某,男,汉族,现住东营市河口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营瑞源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高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东营瑞源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东营瑞源劳务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东营瑞源劳务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东营瑞源劳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侯广飞人民陪审员  李顺祥人民陪审员  张林松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项冬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