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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霍执字第0048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肖某与宋某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霍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某,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霍执字第00483号申请执行人肖某,1978年10月出生,住霍山县。被执行人宋某,1971年8月出生,汉族,住六安市金安区。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2015)霍民二字第00688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提取对被执行人宋某银行存款1027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   澍审判员 汪   澜审判员 陈 敬 武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魏萌(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