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霍执字第0048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肖某与宋某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霍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某,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霍执字第00483号申请执行人肖某,1978年10月出生,住霍山县。被执行人宋某,1971年8月出生,汉族,住六安市金安区。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2015)霍民二字第00688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提取对被执行人宋某银行存款1027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 澍审判员 汪 澜审判员 陈 敬 武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魏萌(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