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特执字第19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特克斯隆城建材有限公司与伊宁县华瑞商品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特克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特克斯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特克斯隆城建材有限公司,伊宁县华瑞商品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特克斯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特执字第194号申请执行人特克斯隆城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庆亮。被执行人伊宁县华瑞商品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雪荣。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特克斯隆城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伊宁县华瑞商品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特民初字第28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1月27日向被执行人伊宁县华瑞商品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伊宁县华瑞商品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特克斯隆城建材有限公司案款138790.8元,并由被执行人伊宁县华瑞商品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承担申请执行费1981.86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伊宁县华瑞商品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支付��款100000元及申请执行费1981.86元,剩余案款申请执行人特克斯隆城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伊宁县华瑞商品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自愿达成案外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特克斯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特民初字第28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綦甲林审 判 员 张爱华代理审判员 朱 庆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达木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