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信中法民终字第1900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上诉人代启国与被上诉人光山县众诚小额贷款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代启国,光山县众诚小额贷款公司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信中法民终字第190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代启国,男,1974年10月2日生,汉族,住光山县。委托代理人余孝良,代启国亲戚。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光山县众诚小额贷款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6980588-2。法定代表人周春生,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上官同义、XX,河南紫弦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代启国与被上诉人光山县众诚小额贷款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光山县人民法院法院(2015)光明初字第4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代启国及其委托代理人余孝良,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X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主要事实不清,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三、四项之规定,经本院审委会决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光山县人民法院(2015)光民初字第468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光山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预收的上诉费13860元,退还上诉人代启国。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朱 峰审判员 罗华松审判员 文 刚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吴 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