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811财保2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山东长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济宁大千置业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山东长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济宁大千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11财保26号提交机关济宁仲裁委员会。申请人山东长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济宁大千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孟凡龙,经理。申请人山东长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济宁大千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由济宁仲裁委员会立案受理。在仲裁过程中,申请人山东长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对被申请人济宁大千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256994.81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保全,并提供担保,济宁仲裁委员会已将上述材料提交本院。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山东长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审判长 张凌云审判员 周新宇审判员 宋 连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王 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