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7刑更850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16
案件名称
付居蒙犯抢劫罪、妨害公务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刑更850号罪犯付居蒙。现在河南省新乡市监狱服刑。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25日作出(2013)管刑初字第76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付居蒙犯抢劫、妨碍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自2013年7月5日起至2017年1月4日止。于2014年4月3日送入新乡市监狱服刑改造。河南省新乡市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付居蒙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的建议,于2016年1月22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河南省新乡市监狱提出,罪犯付居蒙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原判认定,2013年7月5日2时许,被告人付居蒙、XXX酒后在郑州市未来路与德凤街交叉口南50米处将被害人汤某、宋某A366T型号手机价值100元、U830型号手机,价值150元抢走,后被民警抓获,在将付居蒙带上警车时,付居蒙敲打车厢及玻璃,并将警车玻璃打碎。经审理查明,罪犯付居蒙自入狱以来,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4年10月、2015年2月、2015年7月、2015年11月表扬4次,2015年12月被评为监狱罪犯改造积极分子1次。上述事实有河南省新乡市监狱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付居蒙自入狱以来,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并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付居蒙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2013年7月5日起至2016年3月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梅安桥审 判 员 李景昌代理审判员 王 蕾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苗玉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