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727执保8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平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继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继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平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727执保86号申请执行人平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四川省平武县。法定代表人白某某,该社理事长。被申请人李继明,男,生于1979年9月16日,汉族,住四川省平武县。申请人平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因与被申请人李继明之间产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9日作出的(2016)川0727财保39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李继明的银行存款700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任光伟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黎冬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