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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民终485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郑伟、郭天雨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郑伟,郭天雨,罗维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二十���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民终48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郑伟,男,1990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平阳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天雨,男,1976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县桐畈镇蒋坞村大坑外坦**号,现住浙江省杭州市。原审被告:罗维锟,男,1987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赤壁市。上诉人郑伟为与被上诉人郭天雨、原审被告罗维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杭经开商初字第9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经查,上诉人郑伟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免、缓交申请,不依法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及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郑伟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杭经开商初字第910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袁 正 茂审 判 员 夏 明 贵代理审判员 王杨沁如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韩  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