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802执保1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安庆市百安居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安庆市月铜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诉中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庆市百安居混凝土有限公司,安庆市月铜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02执保19号申请人安庆市百安居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法定代表人任勤,经理。被申请人安庆市月铜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法定代表人王帆,经理。申请人安庆市百安居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安庆市月铜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安庆市月铜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4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安庆市百安居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安庆市月铜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4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曹 志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冯浩(实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