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化刑初字第7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8-01-10
案件名称
青海省化隆回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诉马石斯、马么乃等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化隆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化隆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石斯,马么乃,马阿布拉都拉黑,马千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青海省化隆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p t ” > 刑 事 判 决 书(2015)化刑初字第72号公诉机关青海省化隆回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石斯,男,1964年10月10日出生,东乡族,甘肃省广河县人,文盲,农民,住广河县。2015年9月15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化隆回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6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化隆回族自治县看守所。被告人马么乃,男,1981年10月19日出生,东乡族,甘肃省东乡县人,小学二年级文化,农民,住东乡县。2015年9月15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化隆回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6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化隆回族自治县看守所。被告人马阿布拉都拉黑,男,1987年10月21日出生,东乡族,甘肃省东乡县人,小学文化,农民,住东乡县。2015年9月16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化隆回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6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化隆回族自治县看守所。被告人马千里,男,1989年6月4日出生,东乡族,甘肃省广河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广河县。2015年10月16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化隆回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化隆回族自治县看守所。青海省化隆回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化检公诉刑诉(2015)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石斯、马么乃、马阿布拉都拉黑、马千里犯诈骗罪,于2015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化隆回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石斯、马么乃、马阿布拉都拉黑、马千里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青海省化隆回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7月21日,被告人马石斯、马么乃、马阿布拉都拉黑从甘肃省广河县租赁一辆白色广州本田思域牌轿车,由马千里驾驶前往青海省化隆县巴燕镇。在县医院路口处以调味品桂丁冒充虫草骗取被害人马某现金6万元,后被告人马石斯、马么乃、马阿布拉都拉黑乘坐马千里先前等候在医院路口的轿车迅速逃离现场,所得6万元赃款均分后挥霍。针对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被害人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示意图及刑事照片,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马石斯、马么乃、马阿布拉都拉黑、马千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6万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马石斯、马么乃、马阿布拉都拉黑、马千里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事实不持异议,请求从轻处罚。经本院审理查明,2015年7月21日,经被告人马石斯提议,被告人马么乃、马阿布拉都拉黑、马千里与马石斯一同从甘肃省广河县租赁一辆白色广州本田思域牌轿车,由马千里驾驶前往青海省化隆县巴燕镇进行诈骗。在医院路口处,根据四被告人事前商议的分工,马阿布拉都拉黑扮演卖虫草的人,马石斯扮演中间人,马么乃扮演收购虫草的人,取得被害人马某信任后,以调味品桂丁冒充虫草,共同骗取了被害人马某现金6万元。后被告人马石斯、马么乃、马阿布拉都拉黑乘坐马千里先前等候在医院路口的轿车迅速逃离现场,所得6万元赃款四被告人均分后挥霍。被告人马千里于2015年10月16日主动到化隆县公安局投案。另查明,案发后,四被告人亲属已代为退还被害人马某现金6万元,被害人对四被告人的行为予以谅解,建议对四被告人从轻处罚。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被害人马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2015年7月1日13时许,在县医院门口,我碰见一个小伙子问我黑麦家住的地方,并说有点虫草要卖给黑买,在跟他商谈的过程中,又来了一个临夏口音的男子,他以跟我一同购买虫草后出售,赚取差价为由,带我去见了另外一个收购虫草的人。经过商议,我和先前碰见的那个小伙到银行取了6万元现金,这时,那个临夏口音的男子也来到银行门口,把我的6万元钱和他的钱给了那个小伙,我拿着那个小伙给的”虫草”去找收购的老板时,发现人不见了,打开袋子后发现不是虫草,才知道受骗了。经辨认,被害人马某辨认出实施诈骗行为的被告人马石斯和马阿布拉都拉黑。2、现场勘查笔录、示意图及刑事照片,证明案发现场的相关情况。3、被告人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证明四被告人依法指认犯罪现场的过程。4、扣押决定书及刑事照片,证明侦查机关依法扣押了被告人马石斯随身携带的冥币450张,被告人马阿布拉都拉黑随身携带的虫草36根及一包重3.03千克的假虫草。5、假虫草照片一张,由被害人马某提交。6、农业银行明细表及银行卡取款业务回单,证明被害人马某于2015年7月21日从卡号为×××的银行卡内支取6万元现金的情况。7、汽车租赁合同,证明被告人马千里于2015年6月26日在和政县金驰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租赁一辆×××白色广州本田思域轿车。8、被告人马石斯的供述及辨认笔录:2015年6、7月份我、马么乃、扎海(马千里)、马阿布拉都拉黑四个人在化隆县街道上,找了一个老汉说卖虫草,哄老汉上当,马阿布拉都拉黑跟着老汉去银行取钱,把假虫草给了老汉,老汉把钱交给马阿布拉都拉黑,骗了老汉6万元的现金。拿上钱我们就走了,每人分了15000元,假虫草是一种调料。经辨认,被告人马石斯辨认出2015年7月21日在青海省化隆县一起进行诈骗的外号为”扎海”(马千里)的同伙。9、被告人马么乃的供述及辨认笔录:2015年7月份我和马石斯、马千里、马阿布拉都拉黑四人乘坐马千里从租赁公司租的一辆白色广本思域轿车到化隆县城,在一家医院门口,骗了一个50多岁的回族老头6万元现金。当时老头带的钱不够,是马阿布拉都拉黑陪着他去化隆县农业银行取的,后老头将6万元现金交给马阿布拉都拉黑,事后我们四人每人分了15000元。到化隆县用虫草进行诈骗是马石斯提议的。经辨认,被告人马么乃辨认出2015年7月21日在青海省化隆县一起进行诈骗的叫马千里的同伙。10、被告人马阿布拉都拉黑的供述及辨认笔录:2015年7月的一天,我、马么乃、马石斯、扎海(马千里)四人从临夏市租了一辆本田思域轿车,当天中午到了化隆县城,在化隆县诈骗了一个回族男子的6万元钱。当时我扮演的是卖虫草的,马石斯是中间人,马么乃是买虫草的,扎海在车里等着我们,我们给那个回族男子的是假虫草(一种调料)。到化隆县用虫草进行诈骗是马石斯提议的,我们按事先设计好的进行诈骗,事后我们四人每人分了15000元。经辨认,被告人马阿布拉都拉黑辨认出2015年7月21日在青海省化隆县一起进行诈骗的外号叫”扎海”的同伙。11、被告人马千里的供述:2015年7月份的时候,我同马石斯、马么乃、马阿布拉都拉黑四人从甘肃驾车到青海省化隆县,在化隆县城以买卖虫草、赚取差价的方法诱骗当地一个老汉上当,从老汉手中骗取了人民币6万元,之后我驾车同马石斯、马么乃、马阿布拉都拉黑三人逃离了现场。事后我们每人分得15000元。当天到化隆县用虫草进行诈骗是马石斯提议的,我们几人扮演的角色也是马石斯安排的。12、到案经过,证明2015年9月15日13时许,将正在实施诈骗行为的被告人马石斯、马么乃、马阿布拉都拉黑在平安区化隆路抓获归案。2015年10月16日,被告人马千里主动到化隆县公安局投案。13、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及前科证明,证明被告人马石斯、马么乃、马阿布拉都拉黑、马千里的身份情况;被告人马么乃、马阿布拉都拉黑、马千里无犯罪前科;被告人马石斯于1990年12月14日被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因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14、情况说明,证明被告人马石斯的释放证明因原城关区看守所撤并,档案封存,无法调取。15、委托书、谅解书、收条,证明案发后,四被告人亲属已代为退还被害人马某现金6万元,被害人对四被告人的行为予以谅解,建议对四被告人从轻处罚。本院认为,被告人马石斯、马么乃、马阿布拉都拉黑、马千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6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事实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四被告人均积极参与诈骗行为,各司其职,互相配合,且共同分赃,主从地位不明显,不宜区分主从犯。被告人马石斯有前科,应酌定从重处罚。被告人马千里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减轻处罚。被告人马石斯、马么乃、马阿布拉都拉黑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四被告人诈骗老年人的财物,应从重处罚。鉴于四被告人的亲属已代为退还赃款,被害人对四被告人的行为予以谅解,亦可对四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马千里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社区矫正机构出具的评估意见,可对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马石斯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15日起至2019年1月15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马么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15日起至2018年9月15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马阿布拉都拉黑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16日起至2018年9月16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四、被告人马千里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五、所扣押的赃物冥币450张、虫草36根及假虫草(桂丁)3.03千克,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青海省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长石小平审判员陈清审判员许秀花二○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赵玉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