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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8民辖终10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中扶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王定强及中扶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白云山国际养生休闲度假区项目经理部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管辖权异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扶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王定强,中扶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白云山国际养生休闲度假区项目经理部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8民辖终1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扶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法定代表人:庄清良。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定强,男,住安徽省宁国市。原审被告:中扶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白云山国际养生休闲度假区项目经理部,住所地安徽省宁国市。负责人:XX。上诉人中扶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王定强、原审被告中扶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白云山国际养生休闲度假区项目经理部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2015)宁民一初字第0242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中扶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上诉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其住所地在北京市海淀区,因此,本案应由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本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系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属于侵权案件,本案所涉工程即侵权行为发生地位于安徽省宁国市,王定强向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起诉,该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中扶建设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汪 澍审 判 员  魏华慧代理审判员  秦 炜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黄 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