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8刑更25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25刘汉富刑罚执行变更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吉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汉富
案由
抢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8刑更25号罪犯刘汉富,现在江西省吉安监狱服刑。江西省遂川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21日作出(2011)遂刑初字第8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汉富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23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以(2011)吉中刑二终字第44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1年8月26日投入江西省吉安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本院于2014年5月15日以?(2014)吉中刑执字第34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0年12月24日起至2019年月23日止。执行机关江西省吉安监狱于2016年1月13日提出(2016)赣吉安狱减字第25号提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刘汉富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在2014年2月至2015年10月期间,共获监狱计分月考核表扬12次、单项表扬4次、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建议本院对罪犯刘汉富减刑十二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刘汉富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在2014年2月至2015年10月期间,共获监狱计分月考核表扬12次、单项表扬4次、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罪犯计分考核月记载表》、《奖扣分审批表》和《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刘汉富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鉴于该犯未履行原判财产刑,减刑时可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汉富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0年12月24日起至2018年4月2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赖苏平审 判 员 郑 红代理审判员 邹 勇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吴富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