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桂0721财保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杨秋与劳郑嵘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秋,劳郑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721财保1号申请人杨秋,浦北县居民,住灵山县。被申请人劳郑嵘,灵山县居民。申请人杨秋因被申请人劳郑嵘拖欠工资逾期不支付,经申请人催收未果,现被申请人有转移财产的可能,导致其合法权益遭受损害,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劳郑嵘所有的桂N××××号东风日产牌小型轿车一辆在价值46000元部分进行查封,并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杨秋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登记于被申请人劳郑嵘名下的桂N××××号东风日产牌小型轿车一辆在价值46000元部分进行查封。查封期间,该车辆仍由被申请人管理使用,但未经本院许可不得擅自出卖、出租、转让、赠与、抵押等;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谢儒标审判员  邓昆明审判员  黄 娟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周永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