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盘法民初字第1155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9-04-22
案件名称
李程与宁锐静、郎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李程;宁锐静;郎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全文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盘法民初字第1155号原告:李程,男,1971年8月2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地址四川省达县。委托代理人:罗超,系云南八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宁锐静,女,1979年6月13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地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被告:郎斌,男,1972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地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原告李程诉被告宁锐静、郎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原告李程申请对被告宁锐静、郎斌撤回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李程对被告宁锐静、郎斌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程自愿撤回对被告宁锐静、郎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50元减半收取575元由原告李程承担。审 判 长 陈 娜人民陪审员 王金村人民陪审员 李惠麟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兰 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