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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528民初190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28民初190号原告李某某,男,汉族,居民。被告张某某,女,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用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彭新平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张 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