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528民初190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28民初190号原告李某某,男,汉族,居民。被告张某某,女,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用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彭新平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张 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