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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0105民初280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新疆德坤融盛典当有限公司与王进疆,罗勇,新疆锦城劲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疆德坤融盛典当有限公司,王进疆,罗勇,新疆锦城劲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0105民初280号原告:新疆德坤融盛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北京南路556号百信钻石苑C栋三层1室。法定代表人:李克勤,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军虎,男,1978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新疆德坤融盛典当有限公司法务部长,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北京南路38号11号楼3单元301室。委托代理人:郝龙彬,男,1987年6月9日出生,汉族,新疆德坤融盛典当有限公司职工,住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胜利路14号。被告:王进疆。被告:罗勇。被告:新疆锦城劲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住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八道湾路589号东风管区36栋1层。法定代表人:王进疆,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新疆德坤融盛典当有限公司与被告王进疆、罗勇、新疆锦城劲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新疆德坤融盛典当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疆德坤融盛典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944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2472元,由原告新疆德坤融盛典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段俏丽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宋薇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