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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庐民一初字第0418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28

案件名称

李友与安徽卓正林业发展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友,安徽卓正林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庐民一初字第04187号原告:李友,男,1974年3月1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被告:安徽卓正林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法定代表人:黄长政,总经理助理。原告李友诉被告安徽卓正林业发展有限公司(下称卓正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许欣竹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友,被告法定代表人黄长政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友诉称:2015年1月原告绿化队到被告所经营的苗圃进行树木栽植工作,直至2015年9月,被告累计拖欠原告工资79428元。后原告多次讨要未果。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1、被告偿还原告工资款79428元及拖欠工资利息损失3000元;2、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及律师费。被告卓正公司辩称:欠条是潘汉林出具的,工程是潘正好安排的,原告应该起诉他们二人。欠条上公司印章是假的。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原告带人到被告所经营的苗圃提供树木栽植劳务,2015年9月26日被告出具了欠条一张,言明:“今有卓正公司欠李友绿化队(2015年1月至9月份)劳务费79428元”。因被告未能付款,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如所请。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及原告提供的欠条和劳务费清单及当事人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本案原告与被告存在劳务合同关系,原告提供劳务后,被告应按约支付原告劳务费用,其未能如约支付,故其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原告工资79428元,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拖欠工资利息损失3000元,因该工资的支付时间并无具体的约定,故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虽辩称欠条上公司印章是假的,但并未提供证据证明或提出鉴定申请,故本院对被告辩称不予采信。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安徽卓正林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李友工资款79428元;二、驳回原告李友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930元,由原告李友负担30元,被告安徽卓正林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9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许欣竹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孙文丽附判决引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