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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罗商初字第2149-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临沂炳铭封头制造有限公司与江苏常宁压力容器制造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沂炳铭封头制造有限公司,江苏常宁压力容器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罗商初字第2149-1号原告临沂炳铭封头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罗庄区罗庄办事处朱陈一村。法定代表人张彦英,总经理。被告江苏常宁压力容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神州经济开发区纬一路9号。法定代表人陈唐宽。本院在审理原告临沂炳铭封头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常宁压力容器制造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12月22日作出(2015)临罗商初字第2149号民事裁定,冻结被告江苏常宁压力容器制造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现原告申请解除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江苏常宁压力容器制造有限公司财产的冻结、查封。审 判 长  高兆利审 判 员  陈黎明人民陪审员  吕全军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刘 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