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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9民初5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重庆荣珊建筑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河南省第一建筑工程集团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荣珊建筑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河南省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9民初59号原告重庆荣珊建筑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水土镇云丰村三组。组织机构代码68622659-9。法定代表人邓容华,该公司经理。被告河南省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黄河路23号。组织机构代码17005107-0。法定代表人刘定国,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荣珊建筑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省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荣珊建筑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荣珊建筑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荣珊建筑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18元,减半收取2459元,由原告重庆荣珊建筑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袁晓翔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陈 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