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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济中民一撤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申请人河北万合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李忠成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河北万合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李忠成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六条

全文

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中民一撤字第14号申请人河北万合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广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桂玲,河南剑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李忠成,男,1962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小更,女,1962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常兴武,济源市承留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申请人河北万合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李忠成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纠纷一案,不服济源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济劳人仲裁字(2015)第412号仲裁裁决,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撤销该仲裁裁决。本院受理该案后,在审理过程中,河北万合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后认为,申请人河北万合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诉权的处分,不违背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河北万合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申请人河北万合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姬于卫审 判 员  董 慧代理审判员  石 林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宋雪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