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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1256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上海市浦东新区云山星座苑业主委员会与李国强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市浦东新区云山星座苑业主委员会,李国强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12567号原告上海市浦东新区云山星座苑业主委员会,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负责人华文涛,主任。委托代理人虞世杰,上海陈海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国强,住上海市杨浦区。委托代理人孙彬彬,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姜明泽,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市浦东新区云山星座苑业主委员会诉被告李国强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市浦东新区云山星座苑业主委员会于2016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市浦东新区云山星座苑业主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原告上海市浦东新区云山星座苑业主委员会负担。审 判 长  薛桂蓉人民陪审员  陶义才人民陪审员  张惠芳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朱 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