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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28刑初1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马某甲非法侵入住宅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阜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甲

案由

非法侵入住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冀1128刑初18号公诉机关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某甲,2015年10月26日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被阜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6日被阜城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阜城县人民检察院以阜检刑诉(2016)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甲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阜城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安卫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7日21时许,被告人马某甲醉酒后砸坏被害人杨某乙家大门,强行闯入院内,并与被害人杨某乙、杨某乙妻子邵某及杨某乙侄子杨某甲发生殴斗,致使邵某受伤。经鉴定,被鉴定人邵某因左小腿皮肤咬伤,伤情等级为轻微伤。案发后,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并已履行,被害人杨某乙表示不再追究被告人马某甲的刑事责任。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由被告人马某甲的供述,被害人杨某乙的陈述,证人邵某、王某、邓某、郭某、马某乙、杨某甲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阜城法医学鉴定意见书、物证照片、调解协议书、谅解书及被告人马某甲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甲目无国法,强行破门进入他人院内,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马某甲当庭自愿认罪且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谅解,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马某甲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张兴展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周 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