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钟祥郢民二初字第0014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常权烨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钟祥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钟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钟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权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钟祥支公司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钟祥郢民二初字第00147号原告常权烨。法定代理人魏来,系常权烨母亲。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魏海波,系常权烨外祖父。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钟祥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常权烨诉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钟祥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常权烨于2016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其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权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常权烨负担。审 判 长 龚 华代理审判员 刘夏云人民陪审员 王 魁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党 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