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53民初字13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05
案件名称
雷华军与毛何花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华军,毛何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荣昌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53民初字131号原告:雷华军,男,1968年3月2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江志均,重庆市荣昌区双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被告:毛何花,女,1990年6月12日生,汉族。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荣昌支公司,住所地重庆市荣昌区昌元街道广场路54号,组织机构代码90389691-X。法定代表人:邓勇。本院在审理原告雷华军与被告毛何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荣昌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雷华军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毛何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荣昌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华军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预收254元,实际收取254元,由原告雷华军负担。审判员 胡兴凤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李永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