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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81民初98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常熟市福山七峰化工营业部与常熟市东方不锈钢管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熟市福山七峰化工营业部,常熟市东方不锈钢管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江苏三和管业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1民初983号原告常熟市福山七峰化工营业部,住所地常熟市海虞镇七峰村。投资人邵志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时雪峰,江苏少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天衡。被告常熟市东方不锈钢管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常熟市海虞镇邓南村。法定代表人朱正荣。第三人��苏三和管业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经济开发区永安西路2号。法定代表人孙全清。本院受理原告常熟市福山七峰化工营业部与被告常熟市东方不锈钢管制造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江苏三和管业制造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原告常熟市福山七峰化工营业部于2016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常熟市福山七峰化工营业部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熟市福山七峰化工营业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46元,由原告常熟市福山七峰化工营业部负担。审判员  苏志鑫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周文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