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松民一初字第0220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22
案件名称
原告方某诉被告胡某某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某,胡某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松民一初字第02202号原告:方某,男,1991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歙县。被告:胡某某,男,1990年6月4日出生,汉族‘现在安徽省九成监狱马家湖监区服刑,。本院在审理原告方某诉被告胡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方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可以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方某负担。审判员 施梅娟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周 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