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刑终0003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张某犯协助组织卖淫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某
案由
协助组织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刑终00031号原公诉机关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某,农民。2015年5月20日因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台州市路桥区看守所。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审理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犯协助组织卖淫罪一案,于2015年12月8日作出(2015)台路刑初字第923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张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了上诉人张某,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13年6月初至11月5日期间,周建华等人组织多名女性在台州市路桥区路北街道会展中心副楼中国城桑拿部三楼进行卖淫。2013年9月17日至10月21日期间,被告人张某明知周建华等人在中国城桑拿部三楼组织卖淫活动,受邰盼盼指派担任中国城桑拿部部长,与张渴生(巳判)两班轮流负责管理服务员及卫生、后勤工作等,期间该团伙组织卖淫1100佘次。原判根据上述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以被告人张某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被告人张某以原审判决未采纳投案自首情节为由提出上诉。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张某犯协助组织卖淫罪,有同伙周建华、邰盼盼、申长艳、张渴生、刘明、张娟娟的供述、证人陈某、周某、李某、石某、王某的证言、辨认笔录、账本、抓获经过、情况说明、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被告人张某亦供认在案,所供与上述证据反映的情况相符。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关于被告人张某的上诉理由,经查,被告人张某的犯罪事实已被侦查机关所掌握,被告人张某虽自动到案,但其并非出于认罪的目的,其首次供述未如实交代主要犯罪事实,故依法不能认定自首。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某结伙协助他人组织卖淫,其行为已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原判定罪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张某的上诉理由不足,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剑锋审 判 员 陈栗威代理审判员 张媛娇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许雪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