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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衢民初字第52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23

案件名称

胡某与程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程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衢民初字第529号原告:胡某(曾用名:胡慧珍)。被告:程某甲。原告胡某与被告程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邱雅梅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6年2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程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胡某诉称:原、被告1992年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到衢县全旺镇政府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取名程某乙。婚前,双方互相了解甚少。婚后经常为家庭生活琐事发生争吵,被告还染上赌博恶习,经原告多次规劝,其屡教不改。2006年因家里造房之事,被告胞兄无故殴打原告,造成原告胸肋骨多处骨折,当时被告就在原告身边,却未主动去阻拦其哥哥的违法行为,任其胞兄肆意殴打原告,原告未体会到丈夫的关爱,深感痛心。2007年原告就孤身在外做保姆赚钱维持家计,期间回家多次听村里人风言风语说被告时常带异性回家居住,原告为此多次规劝被告,被告不但不听劝告,反而变本加厉,于2012年起与异性在花园街道上洋村租房长期同居生活至今,从未回家探望父母及家人。原告还带女儿一起去被告租房处找被告希望其回心转意,却被其同居异性打得遍体鳞伤,无奈回家,双方至此分居生活。2015年4月9日,原告起诉离婚被依法驳回。原告认为,被告有赌博恶习,屡教不改,且其与异性同居生活长达三年之久,与原告分居生活至今,致使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故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原告胡某为证实其主张,递交如下证据:1、结婚证二份、户口簿一份,证明原、被告的夫妻关系及子女情况;2、衢州市公安局衢江分局大洲派出所、黄坛口乡黄泥岭村民委员会联合出具的书面证明一份,证明原告曾用名为“胡慧珍”;3、(2015)衢民初字第172号民事判决书一份,证明原告曾于2015年4月9日第一次提起离婚诉讼。被告程某甲未作答辩。被告程某甲经本院依法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亦未递交证据材料,视为放弃了质证、抗辩的权利,且原告提交的证据真实、合法,能够证明其诉称事实,故本院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2年4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年××月××日在全旺镇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女儿程某乙(现在衢州职业技术学院就读)。婚后共同生活中,原、被告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原告于2007年到义务打工,夫妻间聚少离多,自2011年11月起,因原告怀疑被告与其他异性关系暧昧,双方矛盾加剧。原告于2015年4月9日提起离婚诉讼,本院经审理作出(2015)衢民初字第172号民事判决,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之后原、被告仍然分居生活,关系并无改善,现原告再次提起离婚诉讼。另:本院于2016年2月1日开庭前,致电被告程某甲,其表示收到了开庭传票,但不会到庭应诉。在本院告知其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所要承担的法律后果后,仍然表示“原告想怎样就怎样”,不会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是判断是否准予离婚的依据。本案原、被告在夫妻共同生活中因家庭琐事等诸多因素产生矛盾,原告在本院驳回其第一次离婚诉讼请求之后再次诉请离婚,可见其离婚的意愿是坚定的。被告程某甲在两次诉讼中,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均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没有采取任何实际行动试图挽回婚姻,而是采用放任、听之任之的态度。由此可见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予以准许。因被告程某甲未到庭,对夫妻共同财产、共同债权债务问题难以核实,故本案中对上述问题不宜处理,双方可另行主张、解决。原告自愿负担本案受理费,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胡某与被告程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已预交)。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邱雅梅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周超嫦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