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11执2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6-18
案件名称
吴应龙与烟台鑫丰源电站设备有限公司工伤争议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应龙,烟台鑫丰源电站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11执26号申请执行人:吴应龙,男,汉族。被执行人:烟台鑫丰源电站设备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烟福劳人仲案子(2015)第37号裁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应承担的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烟台鑫丰源电站设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87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志强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于 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