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102财保1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2016)内0102财保16号内蒙古神彩维益喷绘广告有限责任公司与内蒙古天房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前保全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内蒙古神彩维益喷绘广告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天房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102财保16号申请人内蒙古神彩维益喷绘广告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回民区。法定代表人:李静懿,职务:公司经理。被申请人内蒙古天房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法定代表人胡伟,职务:公司经理。申请人内蒙古神彩维益喷绘广告有限责任公司诉被申请人内蒙古天房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工程欠款纠纷一案,申请人称2015年10月14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户外广告制作合同》,合同约定由申请人制作并安装,工程总造价120220元。工程完工后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3万元,剩余90220元未支付。为了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申请人于2016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90220元人民币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申请人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内蒙古天房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0220元人民币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二、冻结申请人内蒙古神彩维益喷绘广告有限责任公司用于担保的90000元人民币。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武玉亮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白 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