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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莲商初字第417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李满凤与詹明、泮丽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满凤,詹明,泮丽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丽莲商初字第4174号原告:李满凤。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赵丽军、徐丽,浙江万申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詹明。被告:泮丽云。原告李满凤为与被告詹明、泮丽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2月25日向本院起诉,诉请:1、判令被告詹明、泮丽云归还原告李满凤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0元及支付利息(利息从2014年12月1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2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李满凤及其委托代理人徐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詹明、泮丽云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本院认定:被告詹明、泮丽云系夫妻关系。2014年8月12日,被告詹明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0000元整,并出具借条一份,约定按月利率1.5%计算利息,按月付息,借款期限为一年。同日,原告经建设银行转汇被告詹明账户100000元,原告完成出借义务。借款后,被告詹明仅支付利息至2014年11月底,之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未归还剩余本息。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詹明、泮丽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共同归还原告李满凤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0元及支付利息(利息从2014年12月1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90元,减半收取1345元,由被告詹明、泮丽云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张叶伟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代书记员 钟梓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