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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1刑更162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伦弄运输毒品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伦弄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1刑更1621号罪犯伦弄,女,1962年12月25日出生,景颇族,国籍不明,文盲,原住缅甸贵概,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作出(2005)德刑初字第143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伦弄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六年四月十七日以(2006)云高刑终字第398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于二○○八年十月十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8)云高刑执字第3933号裁定书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二○一○年十月二十日、二○一二年四月二十日、二○一三年七月二十五日、二○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经本院四次裁定共减刑五年零二个月。执行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于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一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罪犯伦弄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伦弄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二次。另查明,该犯系病犯、主犯。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表扬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病情证明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伦弄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依法对其予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伦弄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自2008年10月10日起至2022年9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刀文兵代理审判员  褚玉春代理审判员  张若楠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顾 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