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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2刑更22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04

案件名称

罪犯蒋义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2刑更229号罪犯蒋义,现在宁夏石嘴山监狱服刑。本院于2007年4月24日作出(2007)石刑初字第1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蒋义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犯收购赃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罚金1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3000元(已缴纳);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15000元(已赔偿10250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06年12月4日起至2020年12月3日止。2010年1月28日、2012年1月13日、2014年1月9日经本院裁定分别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一年六个月、一年九个月,刑期自2006年12月4日起至2016年5月3日止。现执行机关石嘴山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于2016年1月13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于2016年1月18日至1月22日进行了公示,公示期间没有收到不同意见。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石嘴山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和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因改造表现突出,获得2013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现计分考核累计112分。建议对罪犯蒋义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检察机关审查后认为,罪犯蒋义减刑的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执行机关提请程序符合规定,同意执行机关对该犯提请减刑的意见,鉴于该犯被判决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尚有4750元的义务未履行,且因所犯抢劫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建议对该犯此次减刑幅度从严掌握,予以调整。经审理查明,该犯自入监以来,能够认真悔罪,接受改造,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三课”成绩合格,2014年2月28日、2015年2月15日两次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自2013年11月至2015年9月考核累计得分112分。以上事��,有罪犯本人思想汇报、执行机关石嘴山监狱制作的该犯“三课”成绩单、计分考核登记表、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石嘴山监狱对其提请减刑,符合法定程序和条件。鉴于该犯因犯抢劫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被判处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尚有4750元未履行,检察机关关于对此次减刑幅度从严掌握,予以调整的意见予以采纳。且该犯犯有数罪,被判处继续追缴违法所得未执行,对其减刑幅度亦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蒋义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十五天,刑期自2006年12月4日起至2016年2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金玉华审判员  刘衍泉审判员  安立莎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李晓娟 百度搜索“”